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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朱兆瑞 教同学们如何获得0美元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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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1-7 11:1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000 美金周游世界
用0美元机票飞向世界主题
兆瑞环球网董事局主席、中国著名的经济旅行学家,国际票专家 销书作家朱兆瑞先生来到
我校进行演讲,将为广大国关学子解答以上问题,讲述旅行的亲身经历
    2002年5月15日,朱兆瑞先生开始了历时77天的环球之旅,创造了仅用3305.27美元游历世界四人洲
28个国家和地区的先例。回国后,将自己的亲身经历写成了~3000~,我周游了世界》一书中首次提
出了“智慧旅行学"的概念,并由此在国内外引起巨大轰动,成为··头脑行世界”的首创者和实践者,目前两
书的销量已达400000册,并被大英和剑桥两大世界著名图书馆馆藏。
    到目前为止,他接受了全球超过1000家以上的主流媒体采访,并应邀在IBM公司、上海宝山钢铁公司等世
界500强公司和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全球400所大学院校进行公益演讲。他曾经先后接受美国哥伦比亚广播
公司、香港凤凰卫视、美国联合通讯社等多家境内外媒体采访,中央电视台曾经19次专访。他是中国首届国
际旅游论坛演讲嘉宾,在2006年香港世界旅游博览会上,他作为唯一代表中国的演讲嘉宾,面向全球千家
航空公司总裁、旅游行业总裁、酒店行业总裁演讲。
    在此金秋时节,朱兆瑞先生将携新书《299美金飞遍东南亚》和~699美金匕遍新东欧》走进我校希望
提高广大学生“面对困难,不要退缩’巧用头脑,勇于实践,获得成功"的基本素质。更多信息请关注每周四
晚上9:30分的《旅游卫视》。

[ 本帖最后由 灵光 于 2008-11-14 13: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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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1-7 11:28:34 | 只看该作者
學弟,你好及時啊 ~
3#
发表于 2008-11-7 11:52:4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人的长相。。。额。。。

呵呵
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13:10: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空心菜-飞 于 2008-11-7 11:52 发表
这个人的长相。。。额。。。

呵呵
老想听帅哥上课?
5#
发表于 2008-11-7 13:29:49 | 只看该作者
我晕!
昨天的会今天的通知
高中时就看过这本书
一直很佩服这人
就这么错过了:face21:
6#
发表于 2008-11-7 17:08:14 | 只看该作者
LZ,怎么不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照片传上去呢?
7#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20:38: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uckydp 于 2008-11-7 17:08 发表
LZ,怎么不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照片传上去呢?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一、肖像权相关:
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出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2005年

   呵呵,楼上的好好学习一下吧!
黄小丫 该用户已被删除
8#
发表于 2008-11-7 20:50:32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9#
发表于 2008-11-10 05:03:20 | 只看该作者
那个演讲的喊底下自认为最漂亮的女生请上来,然后啪一下照片里那女的上去了
又喊自认为最帅的男生请上来,然后啪一下俩男的上去了,最后又是投票又是剪刀石头布的

LZ,请问是不是这次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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